性騷擾的防治
通常在職場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所引用的法源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又簡稱性工法);在校園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所引用的法源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又簡稱性平法);而在以上兩法所沒有處理到的範圍就以--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又簡稱性騷法)。三法雖有不同,但並不互相獨立,而是在強調三法的互補性,以免單一法源的不完備,導致受害人遭受更深的傷害,也讓加害人不因社經地位及權勢而可以躲避法律的處罰。
在政府沒有辦法全面做到保護性騷擾的受害者時,只有把權利下放到一般單位,就是所謂的雇主,凡公司行號、機關、學校等都是。而這三法就是給予雇主有權利及義務來保護及辦理一旦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處理的法源依據。依據法條規定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防治性騷擾揩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否則會處罰10-50萬元的罰款,這就是為什麼學校每學期都要不斷宣導的原因。
在政府沒有辦法全面做到保護性騷擾的受害者時,只有把權利下放到一般單位,就是所謂的雇主,凡公司行號、機關、學校等都是。而這三法就是給予雇主有權利及義務來保護及辦理一旦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處理的法源依據。依據法條規定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防治性騷擾揩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否則會處罰10-50萬元的罰款,這就是為什麼學校每學期都要不斷宣導的原因。
性騷擾防治法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怎樣構成性騷擾
一、行為人的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
二、被害人的感受有決定性的影響。
三、行為人不只是同事、含任何第三人。
四、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
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
二、被害人的感受有決定性的影響。
三、行為人不只是同事、含任何第三人。
四、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
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
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辦?一、如果你是目擊者,該怎麼辦?
二、如果自己受到性騷擾,該怎麼辦? 三、有人告訴我,他被騷擾了,該怎麼辨? 四、有人告訴我,他被我性騷擾了,我該怎麼辨? |
搜 証一、搜集現場人証、物証。
二、向三、五好友說。 三、尋找相同經驗被害人。 四、將性騷擾事件記錄下來。 |
申訴及調查程序
一、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主管機關先將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加害人不明時,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調查。
三、所屬機關在七日內開始調查,原則上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四、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二、主管機關先將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加害人不明時,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調查。
三、所屬機關在七日內開始調查,原則上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四、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救濟程序
◆ 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應於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 再申訴程序同前。
◆ 再申訴程序同前。
設立申訴管道
◆ 機關等知悉有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第七條)
◆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第七條)
罰 則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主管機關處新台弊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十條)
◆ 違反第七條,也就是沒有採取立即補救措施或設立申訴管道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
續處罰。(第22條)
◆ 違反第七條,也就是沒有採取立即補救措施或設立申訴管道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
續處罰。(第22條)
加重處罰
◆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第21條)
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第21條)
調解程序
◆ 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等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防治會移送司法機關,第一審免徵裁判費。
◆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該調解書經法院核定者,與民事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
◆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防治會移送司法機關,第一審免徵裁判費。
第二十五條規定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